
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节选)
发布时间: 2019-01-02 阅读次数:7606
根据(湖政发〔2011〕22号)和(湖人社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汇总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企业医保参保人员在本院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二、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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