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吴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答
一、参合对象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我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合作医疗,重复参保的,由其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新生儿、退伍军人可以年度中途办理参合登记手续,并补缴个人缴费金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中途参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后中途参合及退伍军人中途参合的,享受实施年度内剩余时间的医疗待遇。10月1日后中途参合的,只需缴纳次年费用,至次年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
二、筹资标准
项 目 |
2012年 |
2011年 |
个人缴费 |
每人150元 |
每人130元 |
政府补助 |
每人330元 |
每人250元 |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
三、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
项 目 |
2012年 |
2011年 |
报销范围 |
可报医药费用 |
报销55% |
报销55% |
限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 |
2、住院报销。具体如下:
A、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可报金额分段 |
2012年 |
2011年 |
0-500元 |
报销55% |
报销55% |
500以上部分 |
报销85% |
报销85% |
B、在本市除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2012年 |
2011年 |
||
0—1500元 |
不予报销 |
0—1800元 |
不予报销 |
1501—10000元 |
报销60% |
1801—10000元 |
报销55% |
10001—30000元 |
报销70% |
10001—30000元 |
报销60% |
3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80% |
3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65% |
C、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2012年 |
2011年 |
||
0—2000元 |
不予报销 |
0—2500元 |
不予报销 |
2001—10000元 |
报销50% |
2501—30000元 |
报销30% |
10001—30000元 |
报销60% |
30001—50000元 |
报销35% |
3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70% |
5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40% |
注:可报金额=发票总金额-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区外定点医院就诊,按分级分段累计相加的办法报销。
D、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符合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浙卫发〔2010〕51号)规定,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
E、重性精神类疾病住院。将市第三医院重症精神类疾病住院补偿按区内医院补偿标准报销。
F、非定点医院可报医药费用自理50%后按市外定点医院补偿方法报销。
3、报销封顶额。参合人员因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全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2012年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 |
2011年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 |
12万元 |
10万元 |
4、特殊病种管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孤独症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发生的门诊可报销医药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享受对象由低保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合人员。
四、缴费和实施时间
个人交费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底。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
1、甲类药品100%审报;乙类药品按80%审报;丙类药品不属于补偿范围。
2、普通检查费、普通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普通手术费、输氧费全额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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