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推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暂行办法》、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文明委《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先进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素质和单位管理水平,以“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为宗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创建活动,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在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的具体指导下,由市文明委下设的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创建规划、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市、县(区)和各部门工作的部署,列入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员工文明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是反映单位社会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文明单位申报条件,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班子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开放务实、创新和谐为核心的当代湖州精神;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学习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积极开展道德讲堂建设,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三)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严格恪守职业规范,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成绩优异,效益明显,社会声誉好。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倡导合法生产、诚信经营,负责任地做产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走在同行业领先水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示范带动作用强;文教卫体和科研等单位恪守职业规范,成绩优异,效益明显,社会声誉好。
(四)管理民主规范,环境和谐优美。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独立的办公院落,重视环境保护,单位内外环境洁化、美化、亮化,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
(五)学习氛围浓厚,文体卫生先进。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坚持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注重单位文化建设,提炼并形成单位核心文化,反对封建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单位文体设施完备,群众性文体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向上,员工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人口计生工作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率100%。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六)创建工作扎实,成效贡献突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工作层层落实,单位员工普遍参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细胞”建设,如: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工人先锋号和文明员工等评比活动,创建工作氛围浓厚、特色鲜明、基础扎实;树立“小创建融入大创建”意识,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开展“双十百千万文明和谐结对共建工程”,支持各项公益事业,建有常态化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扶弱帮困、送温暖等志愿服务活动,社会贡献突出,群众广泛认可。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的单位,须符合文明单位的申报条件和文明单位建设标准(第二章第五、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 文明单位共分为:全国文明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湖州市文明单位、县(区)文明单位。其中: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市、县(区)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按照“逐级晋升”的原则: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直接提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依次申报。
(二)市直属单位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其中:由系统推荐的单位,该单位须已获得系统授予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的单位,该单位须获得“市级文明机关”荣誉称号。
(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参加重大活动、承担重要任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可向上一级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考评工作按照创建规划、自愿申报、逐级推荐、部门联评、公示公告、择优评选等程序进行。
(一)创建规划。根据文明单位创建周期安排,按评比届期,提前一年做好创建规划。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对象,原则上从已被列入规划的单位中产生。
(二)自愿申报。根据文明单位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报告。申报工作原则上按“逐级上报”进行:县(区)文明办负责辖区内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政治处负责辖区内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市直单位由行业系统和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申报;省部属在湖单位、企业按条件向市文明办申报,已列入市级文明机关考评的省部属在湖单位、企业由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申报。
(三)组织考评。对申报单位的考评主要从四方面开展,即:集中汇报、资料查阅、实地察看、问卷调查。通过考评,形成对创建单位的综合评定。
(四)部门联评。根据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要求,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书面征求纪检、组织、政法(综治)、公安、检察、法院、人口计生、环保、财税等文明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文明单位命名表彰条件。
(五)公示公告。对拟命名(推荐上报)的文明单位,分别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市文明办是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
(六)推荐上报或命名表彰。经过规划、申报、考评、联评和公示后,经市文明委审定并报请市委常委会通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分别按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和浙文明委〔2010〕6号文件精神推荐上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新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下文表彰,并授予文明单位牌匾和文明单位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市级文明单位(含新申报、届期复评通过的单位),各县(区)、单位主管部门和文明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出现创建意识淡化、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情况,依据文明单位创建标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乃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和违法;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四)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在同行业中业务工作不具示范引领作用;
(五)单位污染控制指标违反国家环保标准,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
(六)受到限期整改处分后,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七)创建积极性下降、创建氛围不浓、创建水平明显下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由推荐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原则。已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各县(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和市直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日常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按层级由当地文明办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各级文明单位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并在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下妥善作出处理。
(二)实行届期复评制,市级文明单位届期四年,每四年进行重新确认复评,每两年进行届中复评。届期复评合格则重新命名,复评未通过则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备案。原单位重组、撤销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撤销。原单位合并,如原荣誉称号同级,新组建单位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如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经文明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低的荣誉称号。原单位分立,经文明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地址或变动隶属关系,须向文明办作出书面汇报,逾期6个月不报,作自然注销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变动等,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外省、市迁入的文明单位,需按本市各级文明单位的标准,由同级文明委组织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同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申报考评时间不受评选年度的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印发的《湖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湖文明委〔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