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慢病保障
(一)病种: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慢病门诊保障又提标
1.自2019年7月起,居保慢病备案人员每个医保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增加500元(提高至1700元),2021.07.01起,居民再增加600元,职工增加500元。
2.自2019年7月起,在基层医疗机构慢病门诊报销比例从55%提高至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从30%提高至50%。
3.自2019年7月起指定药店(连锁药房)购买慢病药品从不予报销提高至报销50%;2021.07.01后居民医保购买慢性病药品范围扩大至全市的定点药店。
(三)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
自2021年7月起,慢性病规定病种经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时发生的慢性病规定药品目录内的自付和自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范围,更多的医疗费用可进大病保险累计报销了。
二、 政策调整
(一)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政策更优化
自2021年7月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中途参保的,从原来需缴纳全年度个人和财政补贴标准改为只需缴纳全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中途参保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从在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缩短至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可以提早一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范围再扩大
自2022年1月起,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也将享受由政府财政按规定全额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
(三)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可报销
自2021年7月起,城乡居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可按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20%报销了。原政策对此项内容是不予报销的。
(四)医保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将降低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将统一医保目录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的先行自付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
1.《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自理)比例为3%。
2.医院自制制剂中,西药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中成药类先行自付比例为零。
3.中药配方颗粒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
4.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乙类项目先行自付比例按原乙类自理比例的下限执行。其中:311000006血液透析(包括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311000007血液滤过项目先行自付(自理)比例为零。
5.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分类编码为CQ人工器官类、CG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CL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先行自付(自理)比例为国产品3%、进口产品15%;分类编码为CX的医用材料,机采粒细胞(含高分子羟乙基淀粉)、机采少白细胞血小板(CR-SDP)先行自付比例为10%。
6. 医疗服务设施
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包括ICU、CCU)费用,15-60日的先行自付比例为10%;61日及以上先行自付比例为30%。
(五)城乡居民特殊病种范围有新增
自2021年7月起,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围,参保人员备案后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或购药时使用胰岛素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将从原来的慢病门诊比例报销调整至按住院相关规定报销。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特病诊断建议:Z92.200x021 胰岛素使用史
(六)大病保险待遇在稳步提升
1.提高报销比例
自2021年1月起,大病保险取消了原来的分段报销,普通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统一提高至70%,困难人员统一提高至80%。
2. 自2021年7月起,慢性病规定病种经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时发生的慢性病规定药品目录内的自付和自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范围,更多的医疗费用可进大病保险累计报销了。
3.增加大病保险目录项目
自2021年6月30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即PET—CT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计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再按规定报销。
(七) 特病门诊
1.病种(居民)
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2021.07.01开始)。
2.待遇
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
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特殊病种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
三、常见业务
转外备案: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特病备案: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慢病备案: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代配证办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